好消息!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

   2019-05-14 声远医药网11540
核心提示:5月1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对进一步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作出部署。

5月1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疗保险发放﹝2019﹞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30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了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严重疾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贴标准新增30元,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贴的一半用于提高严重疾病保险的保障能力(2018年人均融资标准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时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权力和支出责任分工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8〕67号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级补贴。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全额安排财政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个人按照当地居民相同的标准缴纳居住证,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贴。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转移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年度融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


二是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各地要充分利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筹集的新资金,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位。巩固和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总体规划和支付机制,重点确保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和慢性病。将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个人(家庭)账户实施的,应在2020年底前取消,平稳过渡到门诊;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减少和统一严重疾病保险的起始支付线原则上取决于去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低于此比例的,不得进行调整;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增加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向,将贫困人口的起始支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三、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完全整合统一的地区,应在2019年底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实现两个制度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过渡。在统一制度的过程中,要巩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确保保险率不低于现有水平,保险持续稳定,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农民工的登记和支付方式,避免重复保险;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和政策,统一制度,稳定治疗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各地要围绕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发展不协调不足的问题,在保障覆盖范围、融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基础上,统一办理服务和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确保城乡居民统一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实现制度更完善、保障更公平、基金更可持续、管理更规范、服务更高效的基本目标。


四、完善和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规范大病保险融资和治疗保障政策,促进治疗保障标准和治疗保障水平的平衡和统筹区域之间的一致性。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本通知提出的大病保险融资待遇政策调整任务,2019年8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2019年底前按最新融资标准完成分配,确保政策、资金和服务落实到位。


优化大病保险管理服务。严重疾病保险原则上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完善商业保险机构评估机制,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评估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率,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指导合理医疗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平等协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因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造成商业保险机构损失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合理分担,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加强医疗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数据使用权限,规范运行数据统计,商业保险机构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严重疾病保险数据,配合运行监测分析。


五、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任务


2019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一年。各地要认真肩负起医疗保险扶贫的重大政治任务,组织动员部署,按照《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要求,密切关注政策的有效性。确保贫困人口得到保障,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动态管理,努力解决流动贫困人口保障和泄露问题。重点关注深度贫困地区、特殊贫困群体和“两、三安全”医疗安全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疾病保险、医疗救助三安全功能,利用中央财政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安全水平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医疗救助支持功能。完善医疗保险扶贫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医疗保险扶贫数据归口管理,加强医疗保险扶贫运行分析。严格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到位,不盲目提高标准,提高食欲,准确掌握各种保障形式,结合待遇调整和新资本投资,顺利纳入现行制度框架,防止“福利陷阱”和“待遇悬崖”问题。同时,要着力推进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立防止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


六、全面实地市级统筹规划


各地要巩固和提高统筹水平,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现地、市基金统一收支,全面推进地、市统筹调整向基金统一收支过渡,提高运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在实施“省、县”财政体系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完善分配方式。实现政策制度统一,提高融资、待遇等政策制度决策水平,确保地市统筹区保障范围、缴费政策和待遇水平统一;促进医疗救助管理水平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水平的衔接,加强各类人群待遇的公平协调。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确定指定医疗机构和指定零售药店,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互补共享,促进指定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实现统一的代理服务,规范区内代理管理服务流程,完善市、县、街道代理管理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区内代理机构的垂直管理体系。实现统一的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和业务标准的要求,推进统一的网络和直接结算,确保数据可以交换和监控。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统筹调整、预算考核”的总体思路,探索制定省级统筹规划,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七、继续完善医保管理服务


地方政府应严格落实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责任,通过监督全覆盖、专项治理、飞行检查等方式,保持打击欺诈和保险欺诈的高压态势。完善监督报告、智能监控、诚信管理、责任调查等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监督管理能力,建立长期的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完善基金运行制度和统计分析,完善风险预警和解决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优化医疗保险公共服务是第一原则。整合城乡医疗保险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办理、一单制结算”。着力深化“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简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后监管,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巩固和完善异地医疗直接结算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连续工作。以流动人口和随行老年人为重点,优化异地医疗记录流程,加快推广电话和网上记录方式,使异地医疗患者持卡就医,在更多指定医院立即结算。加强医疗场所管理,全面纳入跨省协议管理和智能监控范围。


八、加强组织保障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治理水平,关系到亿万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纳入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推进落实,确保相关政策调整、待遇支付和管理服务于2019年9月底生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合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协调推进机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调性。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特别是财政补贴政策的解释和服务宣传,及时响应社会关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前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指导和响应计划,逐步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报告。


链接:政策解读《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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