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药店卖劣药 总共没收949.7元 这是怎么算出来的?

   2020-04-28 声远医药网48080
核心提示:最多的没收456.1元,最少的没收196.9元。

文丨老薛


最少一家店,没收收入不到200元。


4月26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许多药店因销售劣药而被调查。为了方便检查,我们将“案件名称”、“非法企业名称或非法自然人名称”、“非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删除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简单来说,三家药店都是“没收违法所得XX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最多没收456.1元,最少没收196.9元。你觉得不对劲吗?


让我们看看这两个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价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撤销药品批准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销售或使用的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没收销售或使用的假药、劣药、违法所得;但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好像没什么问题?如果你停下来,201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主席令第31号。如果你坚持说你可以使用45号令,也有可能。


五、查处药品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日前发生药品开发、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12月1日以后发生违法行为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除非12月1日前明确销售的药品,否则不能按45号令处理。至于另一家没有提到45号令的,也应该按照45号令来。因为新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的制剂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并在到期时重新审查发证。一点也不碰边。


既然说到新的药品管理法,我们就打开它,搜索所有涉及“劣药”的条款:


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品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生产、批发药品价值不足十万元的,非法零售药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不影响安全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单位收入,处以3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可以拘留5天以上15天以下。 没收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


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假药、劣药或者药品,没收所有储运收入,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以其他药物冒充上述药物; (二)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用途的假药、劣药的生产和销售;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瞒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物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第一责任制,先赔偿;先赔偿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知道假药、劣药仍在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赔偿十倍或者三倍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罚。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依法从重处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然后问题来了:


1、如何明确“药店不知道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是按照采购流程检查一切正常还是有明确证据?这里是否应该详细说明。此外,他的劣质药品是这些吗?它已经卖光了吗?剩下的是怎么处理的?上游哪家企业来货?


2、其他药物很难说,但布洛芬悬浮液主要用于儿童,这可以在许多企业的同一产品手册中看到。新药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2)以孕妇、儿童为主要用途的假药、劣药的生产和销售”。


只考虑“明确不知道卖的是劣药”,那么一切都可以从轻吗?再者,怎么会有那么多“明确不知道是劣药”?这种药面前还有不知道的道理吗?执业药师起作用了吗?哪些证据可以明确不知道是劣药?


我不是针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是故意给相关药店带来问题。你应该知道,任何执法行为都应该经得起公众的审查。如果你说他是无辜的,拿出实际的证据。否则,一方面降低了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抹黑了相关药店的规范性。


毕竟,销售劣药的影响,面对吊销证书和巨额罚款,没收100或200元真的会让人们感到困惑。此外,执法行为将产生后续影响。我们必须避免一些罪犯效仿,或利用这些法律的灵活性进行处罚。药物与生命有关,但这是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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