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了《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申请参与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总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使用(销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药品总量的60%。药品采购价格由协议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独立约定。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格的,医疗保险按不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格支付,具体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由各市制定。根据不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格的情况,鼓励协议医疗机构向被保险人销售。
通知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