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诊所发展需规范化、标准化

   2019-05-15 声远医药网17530
核心提示:5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5月13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险局制定了《关于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是深化医疗领域“授权、授权、授权、服务”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对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全面提高诊所的标准化和标准化水平,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形成更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共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了促进诊所发展的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了诊所建设和管理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改革措施,包括取消医疗机构对诊所设置规划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鼓励合格医生开设全职或兼职专科或全科诊所;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到医疗服务监督信息系统。如何解释本意见的背景和机会?


制定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全国有近22万家注册诊所和实际经营诊所,每个省平均有7000多家诊所。诊所平均执业人数为2.6人,其中医生平均1.4人,护士平均1.2人。内科、口腔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骨科、妇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业务占诊所业务的90%以上,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诊所的发展也面临着人力资源短缺、医疗服务能力低、行业监管困难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诊所的作用和职能定位,发挥诊所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对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诊所健康发展。 


第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计划在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和管理政策。


第二部分: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简化诊所准入程序,取消对设立诊所的规划限制,将诊所从执业许可证改为备案制度管理。修订诊所基本标准,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到医生资格和能力审核。同时,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医生开设全职或兼职专科诊所。


第三部分:提高诊所的医疗服务质量。鼓励将诊所纳入医疗协会建设,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形成标准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鼓励政府将合格的诊所纳入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家庭医生合同服务。


鼓励诊所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在人才培训和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开发建设费用,可以给予适当的支持。为诊所全职医生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价格、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


第四部分:加强行业监督。创新监督手段,特别是对诊所的信息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诊所建立电子病历体系,规范医疗文件的撰写和管理,确保诊所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强调加强对诊所医生的执业管理。


第五部分:确保组织的实施。明确部门分工,从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评估总结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文件有哪些创新的改革措施?


一是简化准入程序。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度管理。诊所设立的,应当报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二是调整设置标准。强调诊所的功能定位是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诊所的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是诊所设置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将诊所设置的审计从以往重点审计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医生资格和能力的审计,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生取得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三是激发存量活力。鼓励合格医生全职或兼职开设专科或全科诊所。鼓励不同专科医生建立合适规模的合伙医生集团,组织专科医生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集团化诊所。鼓励诊所纳入医疗协会,与医疗协会成员单位、独立医疗检查中心、医疗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明确要求诊所建立记录诊疗信息的信息系统,并将诊疗信息上传到医疗服务监督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开业情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立联合处罚的长期机制。


四、下一步推进实施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是促进工作合力的形成。全面推进诊所改革发展,作为深化“授权、授权、授权、服务”改革、深化医疗改革、发展社会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意见》要求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019年6月底前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部门。各试点城市在2019年9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做好评价、总结和推广工作。及时评价试点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评价,及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国家诊所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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