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采购条件变更,今后以此为准。

   2019-06-18 声远医药网28020
核心提示:近日,福建省医保局公布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关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条件的变更,且此次变更作为最终版,与以前冲突部分,以此次为准。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险局发布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网络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重点关注仿制药网络条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变化,变更作为最终版本,与之前的冲突部分,以此为准。


各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局、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和使用政策的意见》〔2018〕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和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政府办公室)〔2018〕67号)精神,现就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以下简称“联合采购”)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要求


(一)联采挂网目录中通用名称(含给药方式,下同)的药品报价不得高于全国现行最低采购价格,属于原联采报价未挂网的产品。原则上报价不高于原报价的,可以申请补充挂网。


(2)产品补充挂网涉及价格比较的,按照价格比较规则进行转换。已挂网企业申请新增同一通用名称、同一剂型其他规格产品的,新申请挂网产品报价不高于本企业挂网产品转换后价格的,可以新增。


二、挂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公示无异议新增的,按照非竞争组规定核定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


(一)同名无过评药品挂网,报价不高于原研药品最高销售限价;


(二)同一通用名无过评药品挂网,无原研药品挂网;


(三)同一通用名已挂网过评药品,报价不高于同一通用名全部挂网过评药品最高销售限价;


(4)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同一通用名药,申请补充挂网。报价不高于选定价格的,新增。如果报价高于选定价格,如果通用名称未达到3家企业的评估产品挂网,则根据报价从低到高不超过3家企业的产品挂网增加;如果通用名称中有3家以上(含3家)企业的评估药品挂网,则申请补充产品的报价不得高于所有评估产品的次低价格,可新增;


(5)其他经研究需要新挂网的产品。


3、经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估后,原挂网药品由竞争组调整为非竞争组,最高销售限价和医疗保险支付结算价按不超过原报价重新核定。


四、竞争性药品和非竞争性药品价格倒挂的,原则上以不超过非竞争性药品最低价格降低竞争性药品最高销售限价。


5、所有产品申请挂网时,应承诺保证12个月的供应保障。生产企业应在承诺到期前半个月在省药品设备采购平台上确认下一个周期(12个月)的供应,并明确不再继续供应的产品应根据企业申请取消挂网。逾期未确认的产品视为确认供应周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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