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30万!药械虚假广告曝光,一批药企、药店被点名

   2023-03-15 声远医药网15210
核心提示:保健品是重灾区。

“只需一盒药,百病不来”“冬病夏治,补虚助阳,祛湿祛寒”“缓解各种身体疼痛和不适”...


你经常在电视等媒体平台或药店看到这些广告词吗?但事实上,这种医疗广告是虚假广告!


2022年,随着国家加大对药械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数十起非法广告案件。一些制药公司和药店被命名,最高罚款30万元。


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药品包括唐力停止消糖灵胶囊、草原神舒筋丸等,遍布辽宁、福建、广西、湖北等省市。详见下表:


数据来源:药智数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等公共信息渠道


从上图可以看出,除药企、药店等常见的虚假广告违法主体外,还包括广告公司、电视台、医疗美容门诊等主体,罚款0.5万至30万元。


除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虚假广告外,还包括医疗保健产品,甚至“肉毒杆菌毒素”等有毒药物广告。以下是作者总结的广告违法行为库存,分为七类:


1、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 口服液的活力源


2022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前往沈阳盛方药房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药房门窗上有“活力源口服液”健康食品广告。该广告未经批准,属于未经授权发布的健康食品广告。


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2、伪装专家、患者等形象,作为广告违法行为的疗效证明;


  • 草原神治眼奇方,五仙膏(707复合酶)


2022年8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局责令沈阳聚和医药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


经调查,沈阳聚和制药有限公司在成都广播电视台发布的“草原神治眼奇方、五仙膏(707复合酶)”广告中,涉及专家、患者形象的推荐、证明和表达效果,未严格按照广告审查内容发布。


  • 肉毒素


南宁连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相关平台上发布毒性药物广告,介绍“肉毒杆菌毒素”内容;在整形外科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图片中,包括使用多个患者的术前和术后图像照片作为医疗证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6)项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包括以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协会和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为证明的”。


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处以21万元罚款。


3、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


  • 草原神舒筋丸


2022年6月,朝阳市市场监督局对朝阳广播电视台发布“草原神舒筋丸”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21万元罚款。


经调查,在朝阳广播电视台发布的“草原神舒筋丸”广告中,其音频视频包括“草原神一出手,风湿性骨病就被赶走,腰痛腿痛要健康,草原神帮忙,特效治疗:跟骨刺、腱鞘炎、滑膜炎等风湿性骨病”。


草原神舒筋丸属于处方药。处方药的广告以医生和其他医学和药学专业人士为对象,只能在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和药学期刊上介绍。《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


  • 复方地西泮片


2022年,广西柳州阳天和一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鹿寨友信药店允许销售人员在其营业场所(药店)张贴复方地西潘片处方药广告,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行政处罚1万元。


  • 唐力停止消糖灵胶囊


2020年12月,沈阳传桥广告有限公司在媒体代理机构发布了“特效用药棠力停是一个由12倍治糖名药组成的大团体,一袋稀有药材,含有“棠力停糖灵胶囊”的处方药广告,传承百年的中医精华提高8倍,药效提高10倍,血糖可稳定降至5.0。


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处方药广告违法发布。


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42万元。


4、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擅自超出审查内容和范围;


  • 阿牛和仙草三伏贴


湖北陈奇艾制品有限公司在“阿牛与仙草三伏贴”、“阿牛与仙草腰椎贴”、“阿牛与仙草艾温热贴”等产品外包装上发布广告,包括“冬病夏治、补虚补阳、祛湿祛寒”、“缓解各种身体疼痛和不适”。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非法广告,罚款2万元。


  • 鹿鞭牡蛎片人参


湖北凡翔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网店发布了“人参鹿鞭牡蛎片”普通食品广告,包括“牡蛎片猛久刚、人参鹿鞭片补肾牡蛎精华等男性保健品”。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8万元。


5、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包含功效、安全的断言或保证;


  • 傅活之宝


2022年4月,本溪市市场监督局对本溪广播电视台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7万元,没收广告费0.3万元。


经调查,2022年1月,本溪广播电视台播放“傅活之宝”药品广告,内容为“傅活之宝——本溪地区康复纪录片”。广告中有“只需一盒药,百病不来”、“一口调新陈代谢,一口活细胞,一天只需两口药,五脏同活,百病消失”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功效断言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广告媒体实施行政处罚。


  • 某元液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文化媒体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当地公共媒体宣传“元液”健康食品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健康食品广告不得包含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规定;


宣传“肾胶囊”药品广告包含使用广告代言人作为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包含使用广告代言人作为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


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非法广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6、涉及疾病治疗内容等广告违法行为;


  • 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


2022年1月,大连市场监督局对大连盛源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的广告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非法广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经调查,2021年11月,当事人利用浙江阿里巴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万相台发布了“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广告含有“四位一体科学护眼、强壮晶体、明亮眼睛、自动寻找明目穴位、模拟针灸大师技术、刺激眼经络……并发症视网膜脱落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任何其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容易使销售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术语”。


7、使用医学术语或容易将销售的商品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混淆的术语。


除上述关于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等广告违法行为外,还有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混淆的销售商品:


2022年,福建灵硕蓝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了“吃蓝莓有什么好处吗?吃蓝莓有很多好处。具体来说,可以抗癌、预防癌症、改善视力、控制血糖、增强心脏功能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任何其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容易使销售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术语”。


2022年3月,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三明市明溪县市场监督局责令公司停止发布非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3万元罚款。


小结


“宣传和推广是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的重要营销形式,特别是一些强大的广告,持续轰炸可能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一位医学博士说,他呼吁所有制药设备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反思和自我检查,以确保合法和合理的宣传。


同时,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提醒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合理看待各种药品设备广告,通过权威媒体获取可靠信息,避免被“神医”、“神药”等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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