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

   2020-02-04 声远医药网49720
核心提示:在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周边就近选择场所作为首诊隔离点,原则上可步行前往.

为缓解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疗资源短缺,及时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国务院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疑似肺炎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



疑似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例

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计划


为有效控制疫情,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以下简称疑似病例轻症患者)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地方政府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地方设置为首诊隔离点,隔离观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制定本方案。


一、隔离对象集中


1.首诊医疗机构判断为疑似病例轻症患者。


2.有照顾自己的能力,年龄≤65周岁。


3.没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本疾病和精神疾病。


4.知情同意,自愿前往。


二、首诊隔离点要求


1.选择附近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作为首诊隔离点,原则上可以步行。


2.隔离观察期间,隔离观察对象原则上应单独居住。原则上,隔离对象不得离开房间活动。


3.房间应具有良好的独立通风条件和独立卫生间。


4.首诊隔离点电梯应具备容纳急救转运担架的条件。


5.首诊隔离点应有独立的临时医疗废物存放地,可封闭管理。


6.非隔离对象不得擅自进入首诊隔离点。


三、物资保障和人员配备


1.首诊隔离点应配备适当的急救物资和医护人员。


2.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和《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指南(第一版)》的布局,制定合理的观察流程。


3.首诊隔离点应配备相应的警务人员,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四、转诊、解除隔离等。


隔离观察对象应根据病情变化决定是否继续观察、转诊或解除隔离。当病情恶化或其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及时转移到首诊医疗机构;诊断为确诊病例,应及时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立即离开首诊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转移到家庭医学观察。


五、其他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地方,并明确隔离点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部门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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