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疗资源短缺,及时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国务院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疑似肺炎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
疑似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例
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计划
为有效控制疫情,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以下简称疑似病例轻症患者)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地方政府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地方设置为首诊隔离点,隔离观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制定本方案。
一、隔离对象集中
1.首诊医疗机构判断为疑似病例轻症患者。
2.有照顾自己的能力,年龄≤65周岁。
3.没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本疾病和精神疾病。
4.知情同意,自愿前往。
二、首诊隔离点要求
1.选择附近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作为首诊隔离点,原则上可以步行。
2.隔离观察期间,隔离观察对象原则上应单独居住。原则上,隔离对象不得离开房间活动。
3.房间应具有良好的独立通风条件和独立卫生间。
4.首诊隔离点电梯应具备容纳急救转运担架的条件。
5.首诊隔离点应有独立的临时医疗废物存放地,可封闭管理。
6.非隔离对象不得擅自进入首诊隔离点。
三、物资保障和人员配备
1.首诊隔离点应配备适当的急救物资和医护人员。
2.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和《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指南(第一版)》的布局,制定合理的观察流程。
3.首诊隔离点应配备相应的警务人员,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四、转诊、解除隔离等。
隔离观察对象应根据病情变化决定是否继续观察、转诊或解除隔离。当病情恶化或其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及时转移到首诊医疗机构;诊断为确诊病例,应及时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立即离开首诊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转移到家庭医学观察。
五、其他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地方,并明确隔离点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部门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