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

   2019-04-10 声远医药网40140
核心提示:4月9日,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表示国家要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完善国家药物政策,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4月9日,药品政策和基本药品制度部发布了《国家卫生委员会关于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称,国家应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完善国家药品政策,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药品使用监测系统覆盖面广,重点监测公共机构


文件提到,建立国家、省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市、县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覆盖各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明确监测工作的要点,即:


一是进行全面监测,所有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积极配合,系统收集和报告药品设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


二是实施重点监测,在全国各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中提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在综合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监测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和随访相关的具体数据。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2019年,国家健康安全信息项目试点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以国家基本药品、抗癌药品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按要求进行药品使用监测。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延伸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药品的监测。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影响药品采购


该通知指出,促进药物临床综合评价是关键工作之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国家基本药品目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鼓励儿童药品清单的研发和申报,组织综合评价。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部署安排和有关指南和规范的要求,考虑辖区内药品供应保障和使用需求,组织优势力量,根据当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鼓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结合基础积累、技术专业知识和临床药品需求,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综合评价。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时,应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将评价结果作为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合理使用药品、提供药品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的重要依据。    


药物的临床价值是关键,辅助药物的“日子”是困难的!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相关资料,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和可及性进行定性和定量数据整合分析。同时,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临床综合评价进行总结分析,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及相关技术机构综合评价的推广和实施情况。


此外,《通知》还要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上下级医疗机构药品衔接,不断优化医疗机构药品结构,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而这一规定与江西开展的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有“异曲同工之妙”。从省发布的重点监控目录来看,从20个省级到20个市级,到20个市级,再到20个市级大三甲,再到41个县级二甲。


从上述政策的角度来看,一旦进行药物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首当其冲的影响必须是辅助药物。虽然辅助药物的初选品种尚未公布,但严格控制辅助药物的前奏已经响起。


信息来源:国家卫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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