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港口经营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进口药品通关单》进行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蛋白质同化制剂和肽激素药品进出口许可证与海关总署进行电子数据网络验证。为确保数据准确,提高电子通关效率,企业填写上述证书申请表提出以下规范要求:
1、在申请表收货单位、检验单位、进口单位、国内出口单位等栏目中,企业必须在单位中文名称前填写18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无空间),并与单位营业执照等许可证中包含的代码一致。无代码或代码错误会影响产品报关后海关信息系统的比较验证。
2、企业在申请表中填写的HS产品代码必须是一个完整的10位数字,不得填写任何其他字符或空格,以免影响信息系统的比较和验证。
3、企业在申请表进口口岸、港口、国内出口口岸等栏目填写港口城市或进口药品边境口岸的,应当按照《药品(药品)进口口岸城市(边境口岸)规范名称表》(见附件)准确填写。在《进口药品清关单》申请表中填写具体港口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海关区代码表准确填写港口的清关区名称。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4月2日
药品(药材)进口港城市(边境港)
规范名称表
注:其他港口城市出口药品的填写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