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疗保险配套措施的意见》(医疗保险发放〔2019〕18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有关事项如下:
1、本通知适用于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包括同一通用名称、同一分类剂型下的所有药品,以下简称国家采购药品)。
2、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使用国家采购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医疗保险结算标准计算):
(1)国家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作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与中选药品规格不同的,按差价转换价格,下同)。
(2)2018年底国家采购的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的两倍以上的,以2018年底价格的70%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同规格的药品,如下所示);2018年底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在中选药品价格和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2018年底,国家采购的非中选药品价格按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地区药品采购价格计算;无采购价格的,参照同一通用名称、同一级别药品的采购价格计算。
(三)国家采购药品实际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按实际价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四)未通过一致性评估的仿制药,其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的价格。
(五)超过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药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国家在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内购买品种药品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按比例自行支付,然后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
本通知涉及的药品差价按照国家公布的药品差价规则计算。
五、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6日